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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教師資格證小學綜合素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來源:師大教科文     2019-12-3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想要了解更多的教師資格證考試習題,可關注師大教科文!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總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立法宗旨】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,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,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,制定本法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教師權利】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進行教育教學活動,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從事科學研究、學術交流,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,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,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按時獲取工資報酬,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對學校教育教學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,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,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教師義務】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遵守憲法、法律和職業道德,為人師表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,遵守規章制度,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,履行教師聘約,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、民族團結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學技術教育,組織、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關心、愛護全體學生,尊重學生人格,促進學生在品德、智力、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,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其他保障】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,各級人民政府、教育行政部門、有關部門、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提供必需的圖書、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對教師在教育教學、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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